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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六章 户调之制(2)

作者:谪人间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平民解放出来后,朝廷又鼓励农民开垦荒地,扩大生产,规定:每名丁男可以占田七十亩,其中的五十亩属于课田,课田就是需要纳田赋的田,剩下的二十亩不用纳赋;丁女可以占田三十亩,其中的二十亩为课田,剩下的十亩不用纳赋。丁男五十亩课田的纳赋标准是粟四斛,丁女的二十亩课田标准是一斛六斗,也就是合每亩纳赋八升。次丁男,也就是半成年男子,缴纳二斛,次丁女不纳。曹操时代,每亩田赋收取四升粟,晋朝不光多收了,而且还有一项不合理之规定,那就是:不管男女是否占有足够数额的田地,都要按照五十亩或二十亩的标准缴纳田赋。这样,晋朝的田赋收入就大大增加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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